• 刘洋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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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口头传唤的效力及 违法传唤救济途径探析

民事诉讼口头传唤的效力及 违法传唤救济途径探析
刘洋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摘要:在民事诉讼活动中,法庭经常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,明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。司法实践中,往往有些当事人,因为没有收到书面传票而错过庭审,裁判结果不符合预期,致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一定的误解,影响司法公信力。因此,为了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,明确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,同时,在确实存在违法口头传唤的情形下,也需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救济途径,以达到公正合法解决争议的目的。本文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,以期对大家提供一些参考。 关键词:口头传唤 效力 适用范围 救济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,为了提高诉讼效率,法庭往往采取口头传唤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参加诉讼,在办案严谨性上难免出现一些问题,作出生效裁判后,客观存在的程序瑕疵,也难以排解当事人产生的合理怀疑、不满。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?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上诉或再审方式进行,但随着时间推移,上诉或再审这一事后救济方式,又难以达到完全防止、阻止和纠正程序瑕疵之功效,增加当事人诉累。[]因此,规范口头传唤的适用,制定完善和高效的救济制度,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实现司法公正,具有现实和制度上的积极意义。 一、传唤方式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两种,一是普通程序,二是简易程序,二者在传唤方式上的规定各有不同。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,体系最完整、最系统,内容最充实、最完备的程序,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关于传唤问题,法律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》第二百二十七条,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。也就是说,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必须用传票传唤当事人,不得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。 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,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》第二百六十一条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、电话、短信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、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。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,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,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。由此可见,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,在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前提下,可以采取简便方法传唤,通常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。采取口头传唤方式的前提,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之外,还要确保经过当事人的确认,否则口头传唤的方式很可能难以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,致使案件程序违法。 二、经合法口头传唤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,即使法院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通知当事人,原、被告双方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,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庭支持,一般都会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法庭审理,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、顺利地进行。但不排除个别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出庭参加庭审。针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参与案件审理的当事人,《民事诉讼法》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,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。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,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;被告反诉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,被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,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,经两次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拘传。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体现了对原告处分权的尊重,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被告及时到庭进行诉讼。 值得一提的是,上述条款,均是关于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处理规定,关于口头传唤是否可以按照上述条款处理,实务中,可能存在一些分歧。一种观点认为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》规定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,可以采取口头传唤的方式通知当事人,因此,法院在口头传唤后,作出缺席判决有法可依;另一种观点认为: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十款规定,未经传票传唤,缺席判决的,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,因此,虽然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,但为了判决的规范性,如果口头传唤后的,当事人不到庭,必须传票传唤,否则不能缺席判决。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,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,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,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。可以理解为:经口头传唤,在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情形下,可以缺席判决,这正是口头传唤制度设计的意义所在,只要在法院合法口头传唤的情况下,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传票传唤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一致的,而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十款的规定,应理解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形。 三、违法口头传唤的救济途径 口头传唤对民事案件审理效率的提高,带来极大的便利,广泛应用于民事案件审理之中,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法院工作人员难免因为种种原因,出现错误适用口头传唤,或者虽适用口头传唤的方式但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情况,法院违法口头传唤而缺席判决的,势必剥夺了当事人平等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,程序违法,难以保证诉讼实体上的公正。 笔者认为,在现有法律框架下,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前,违法口头传唤的,致使错过庭审的,可以及时要求法庭予以纠正,申请法院以合法形式传唤后复庭审理,这并不违背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。即使法院作出裁判,当事人仍然有法律依据予以救济。法院判决后,寻求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,一种是在上诉期限内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一般会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,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,撤销原判决,发回重审;另一种是等待判决生效后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。但是,根据现行规定,无论选择哪种程序救济,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,权利救济的周期明显延长。[] 为了平衡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关系,建议针对这种情况,通过对《民事诉讼法》的修改,明确在法院判决生效前,当事人可以对口头传唤提出异议,法院对传唤方式进行审查,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,必要的情况下,组织双方当事人辩论,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或者复庭审理。在判决生效后,设立独立的异议期,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,异议成立的,原审理结果即缺乏正当性,裁定原审判决无效,择期恢复法庭审理。异议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。[]对裁定不服的,有权申请复议。相关程序以书面审查为主,并限定在较短的期限之内,以10日或者15日为宜,从而避免了通过启动上诉或者或再审程序救济的繁琐和时间的冗长,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,尽快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,减少当事人诉累。[] 四、结语 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款的分析,我们不难发现,关于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,即使出现违法传唤的情形,也有一定的救济途径,但是,从诉讼目的的角度考虑,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,不必过分纠结于传唤的方式,在法院通知后,要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应诉,确因客观原因,违法传唤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,再依法维权,否则可能会徒增诉累。 参考文献 1、毕玉谦.《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救济制度的立法思考》.清华法学,[2011]NO.3 2、《试论民事程序瑕疵之救济》,《法学杂志》2011年第八期 3、秦彬.《缺席审理若干实践性问题思考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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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1-15 21:58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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